人發[2003]19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事廳(局)、財政廳(局),上海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人事(干部)部門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:
為了提高珠寶評估專業技術人員素質,規范珠寶評估行為,維護公眾利益,更好地發揮珠寶評估在社會中介服務中的作用,經人事部、財政部研究,決定在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中增設珠寶評估專業。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凡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恪守職業道德,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,可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考試。
(一)取得珠寶評估相關專業(含地質類、經濟類)大學專科學歷,從事珠寶評估工作滿5年。
(二)取得珠寶評估相關專業(含地質類、經濟類)大學本科學歷,從事珠寶評估工作滿3年。
(三)取得珠寶評估相關專業(含地質類、經濟類)第二學士學位,從事珠寶評估工作滿2年。
(四)取得珠寶評估相關專業(含地質類、經濟類)碩士學位,從事珠寶評估工作滿1年。
(五)取得珠寶評估相關專業(含地質類、經濟類)博士學位。
二、考試科目和組織方式
(一)考試科目
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考試設《資產評估》、《經濟法》、《珠寶鑒定與分級》、《珠寶評估理論與方法》和《珠寶評估案例分析》5個科目。
(二)組織方式
1、《資產評估》和《經濟法》2個科目納入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;《珠寶鑒定與分級》科目納入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。
2、《珠寶評估理論與方法》和《珠寶評估案例分析》2個科目的考試,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進行,原則上每2年舉行一次。
三、免試部分科目條件
(一)通過考試取得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,可免試《珠寶鑒定與分級》科目,只參加《資產評估》、《經濟法》、《珠寶評估理論與方法》和《珠寶評估案例分析》4個科目的考試。
(二)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,可免試《資產評估》、《經濟法》2個科目,只參加《珠寶鑒定與分級》、《珠寶評估理論與方法》和《珠寶評估案例分析》3個科目的考試。
四、證書
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考試并合格者,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。在該證書“專業類別”欄目中標明“珠寶”,在全國范圍有效。
五、有關事項
(一)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考試5個科目實行3年滾動的管理辦法。凡在規定的期限內,全部科目合格者,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執業資格證書。
(二)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,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。
(三)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考試,按照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(四)對長期從事珠寶評估專業工作、在珠寶評估領域有很高聲望、具備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執業資格條件、受聘擔任首屆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并承擔珠寶評估專業考試大綱制定、命題工作的人員,經考核合格,可認定注冊資產評估師(珠寶)執業資格。
二OO三年三月十四日